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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審制度的立法草案出爐了。基本的假設是,年滿23歲以上、不曾接受過專業養成教育的一般國民,都具備擔任法官的能力,參與審判的時候,將與專業法官平起平坐,1人1票,而且票票等值。



如果沒有任何條件,這個假設恐怕稍嫌大膽。一般的國民果真並不需要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就都已具備擔任法官的能力,將難以解釋為什麼法官需要通過國家考試、經歷長期的養成教育,還有實習候補的過程,在具備了法官所需的法律專業能力之後,才能擔任此一職位;也很難解釋,為什麼錄取法官的國家考試,專業門檻難度之高向為各種法科人才考試之最。

「國民法官」與陪審員不一樣,陪審員只判斷一般人都可判斷的事實問題,不需要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國民法官參審,不但判斷事實問題,也要判斷法律問題,在功能上與職業法官全無二致,為什麼不需要具備法律的專業知識,就可以在審判中適用法律、決定他人的生死自由?這是草案必須回答的第一個基本問題!

草案中規定被選中擔任國民法官的平民,有擔任國民法官的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得課以行政罰鍰。人民有被徵召擔任公務員的義務嗎?如果沒有,被徵召擔任法官的義務從何而來呢?有法律知識的國家法官不能得到社會普遍的信賴,能成為加課沒有法律知識的平民國民義務、出任法官的正當理由嗎?

身為平民,不具備斷人自由生死的法律知識,不能是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正當理由嗎?有法律知識的國民尚且有選擇職業或是工作、擔任或拒絕擔任法官或是一般國家公職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何況是不具備法律知識的國民要被徵召擔任法官?現在法院裡的每一位法官,都是自願任職,沒有人是被國家強迫的!法院的風景應該從此改觀嗎?法院之中該有被強制徵召而來的法官嗎?

每個人都該捫心自問,我有能力擔任裁判法律問題的法官嗎?我有資格解釋適用法律判人生死自由嗎?如果答案為否,我應該硬著頭皮接受國家徵召坐在審判台上嗎?每位擔任法官的人,不該如此自我設問嗎?

國民法官該不該知道《刑法》規定有枉法裁判罪,如果胡亂判決,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國民法官該不該知道,擔任法官就具有獨立審判的憲法義務,判決時不能聽從他人,包括同庭的法官或審判長的指揮與干預,這項義務背後莊嚴神聖的意義呢?國民法官該不該知道什麼是法官必須遵守的法官倫理,像是什麼事可以問旁人的意見,什麼事不可以問旁人的意見?可以或不可以和誰在什麼場合談論什麼法律問題?什麼是清廉的界線?什麼是不能逾越的職務分際?

國民法官,有沒有權利要求,國家在要求他坐上審判台之前,應該給予他們最起碼、最基本的、不只是急就章的法律知識與審判教育?當他們提出這樣的要求時,應該由誰來施予多少、多久臨陣磨槍的法律及審判教育呢?這項教育應不應該與他即將從事審判的案件中的法律知識有關呢?被國家徵召擔任法官的國民,怎會沒有表示同意與否或是拒絕徵召的憲法上權利可資主張呢?

反過來問,同樣是有權審判的法官,為什麼不該同樣身著具有莊嚴司法意義的法官法袍呢?國民法官是次等法官嗎?

再說,國民法官沒有經過甄試、不具備基礎法律知識,難道不該成為拒卻法官的正當理由嗎?身為平民,成為訴訟當事人,接受國家法院審判的時候,難道沒有權利期待或是要求職司審判的法官具有最基本的法律知識與能力,支撐他履行並善盡審判職責?接受國家審判的當事人無權懷疑職業法官的能力,難道也無權懷疑並且拒絕沒有起碼法律、審判知識的國民法官決定他生死自由的權利?是因為假設被控重罪的被告都必然有罪,所以沒有置喙的權利嗎?

最後一組問題:國民法官只能是一審法官嗎?到底為什麼需要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呢?需要國民法官的理由,只存在於一審法院嗎?二審乃至於終審法院為什麼不需要國民法官呢?二審與終審法院都可以推翻國民法官參與做成的判決,二審與終審法院之中如果都沒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參審的制度意義究竟何在呢?(作者為法學教授)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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